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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廣場》公務人員主管加給 不應免稅

◎ 黃明聖

又到五月報稅季節,大家忙著報稅。但是民國七十六年十月財政部的一紙行政命令(財政部76/10/05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),將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予以「免稅」至今,合理嗎?

十四職等的事務官,每月領取三.七三五萬的主管職務加給,加計年終獎金共發給十三.五個月,一年的免稅所得可超過五十萬元。如適用卅%的稅率,一年他就省下十五萬元的所得稅。

一、民間公司的主管加給,要課稅。同樣是主管加給的名稱,官員和民間人士的租稅待遇完全不同,明顯違反「租稅公平」。

二、主管職務加給是屬「人事費」,其中的「薪水」科目。當事人每月經常性、固定領取。給予之對象是個人。

三、主管特支費是「業務費」。並非固定領取,且需要單據「實報實銷」。給予之對象是職位,該職位主管有使用權,應沒有所有權。

四、在「待遇支給辦法」主管職務加給項下加註「即原主管特支費」,即認定為免稅,不顧「人事費」與「事務費」之會計性質不同,是當年的稅務人員素養有問題嗎?

國稅局一直念茲在茲「實質課稅原則」,不管其名,只重其實。現行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這樣處理,但是其他的稅務案件爭執,卻常引用「實質課稅原則」,老百姓會服氣嗎?公務人員主管加給,還要免稅嗎?

(作者為政治大學財政系教授,政大財稅研究中心主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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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https://talk.ltn.com.tw/article/paper/1582498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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